Tuesday, June 05, 2007

廸廸尼

「廸廸尼」事件又再看見當前香港法律的荒謬。被告張貼留言之後並無引來太多注意,廿四日之後由有線電視記者報警,才變成「新聞」。其間那廿四日有沒有公眾恐慌?沒有。廸士尼保安經理恐怕也是在記者推動下才報警。本來不成氣候的一件雞毛蒜皮的小事,就在記者要做新聞之下沸騰起來。

記者得了新聞,後果是所有在網上留言的人都提心吊膽,不知那句話會引來無聊人報警,就誤墮法網。

要知道網上留言基本上跟日常交談一樣,留言者想到什麼就打什麼,但說話在空氣中即時消散,就是在「有線記者」身邊說出要炸廸士尼,保證記者不會報警,香港人可不習慣因言入罪。而在網上留言,遇上無聊找新聞的「記者」就中招,分分鐘三五年前的留言都被挖出來報警。

如說打字要經多番確定才能出街,留言者應有足夠機會檢討自己的文字是否有問題。但網民不是傳媒機構,沒有專業編輯法律顧問把關,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留言有沒有觸犯法律的風險。就算是專業的報紙傳媒經過多重審閱才出街,也時有中招,更何況普羅網民?

香港的自由正日漸收縮,壓迫感愈來愈大,唔准炸廸廸尼,唔准睇咸野,唔准嫖妓,唔出事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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