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8, 2006

自殺

「預設醫療指示」如斌仔所說迴避了安樂死問題。

作為基本人權,人除了有生存權,亦應該享有死亡的權利。如今社會福利有完整的以生存權利為出發點的服務,諸如從嬰兒降生後的醫療教育,縱非完善亦算應有盡有,相反以死亡為出發點的服務只停留在殮葬服務。

在香港這個沒有宗教背景但非常保守的城市,人有權自殺這個概念亦未得到公眾應同,我有同事認定自殺等同「殺死一個人」,要負上刑事責任,根本沒有生命是屬於個人的意識。

如今所見,自殺者一般要孤獨無助地進行這個沈重的舉動,既沒有得到社會應有的幫助,也對旁人帶來潛在危險。燒炭者引發火警的機會不多,開煤氣自殺就常會累街坊。跳樓最不得了,壓中無辜途人很少見,壓毁公私財物多不勝數,目擊跳樓自殺者屍骸的路人受到的心靈驚嚇,絶對是難受的經歷。

若決心自殺的人可以選擇在政府提供的場地內燒炭或上吊或由政府醫院提供藥物自殺,就可減少因為自殺者的行動而對社會帶來的滋擾。跳青馬橋自殺者,事後要勞動潛水員水警輪打撈,牽涉財力物力不少。除非自殺者特別喜愛跳青馬橋,若可引導意圖自殺者前往政府設立提供自殺服務的「自殺中心」,在內以較文靜的方式自殺,可以大減緊急服務的開支及對公共交通及公眾情緒的影響。自殺者在接受服務之前,須要填上表格,經過反向遊說、冷靜期,仍緊持自殺者才可獲得自殺服務。事後立即由仵工處理,免除消防警察兩大部門參與,以省下資源成立「自殺中心」,起碼可以減少大批死狀可怖的照片流傳於報張雜誌,讓自殺者得到應有的尊嚴,讓自殺者的家人不用面對臉容扭曲的至親,處理屍體的仵工也可減少心理壓力。

不時見自殺者的屍體腐爛發出惡臭才由鄰居報警發現,除了對死者境況的同情之外,我們是否應該建立一個更尊重人權的社會,讓死者可以更體面地離開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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