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06, 2007

法治社會?

常聽香港是法治社會(Rule of law),說香港有「完善法制」「政府市民都守法」。

奴隸主與奴隸共同遵守由奴隸主定立的法律可以叫做法治社會嗎?不能,這還是不折不扣的奴隸社會。沒有平等的訂定法律權利,訂定法律的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上,無論社會中人守法意識多麼高,最多也只是法制社會(Rule by law)。

同樣,完善法制的先決條件是立法過程中,經民意代表投票表決通過,以證明法律代表了多數人的利益。單方面由政府提出議案草擬法律,立法會由親政府操控,而市民無權選擇政府的港式法治不可能稱為完善。要求市民守法之前題,是市民有選擇什麼樣的法律來遵守。由於立法會的欠缺認受性,市民基本上有不守法的理論根據。

當市民只有守法的義務,沒有立法的權利,這是什麼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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